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工作,真正实现社会单位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全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评估方法:单位自行到广东消防网(www.gdfire.gov.cn)下载或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索取表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由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自查评估,评估情况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广东消防网“社会单位消防e网管理”系统升级前,各单位应将评估表格纸质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广东消防网“社会单位消防e网管理”系统升级后,各单位将评估情况录入系统实行电子备案。
三、时限要求:各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并于每月25日前将评估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评估整改:各单位对自查评估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消防安全。
五、评估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核查单位自我评估情况。发现单位自我评估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要责令单位重新评估,同时消防部门要其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整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